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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關於憲法基本國策土地利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 B 附著於土地之礦產屬於國家所有,但人民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後,附著於該土地之礦產所有權亦歸該人所有
  • C 國家應規劃土地利用,開發農業資源,促成農業之工業化
  • D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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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對於一個國家的長遠發展而言,像礦產或天然氣這類具有高度經濟價值的公共資源,如果僅因為某人買下了地表,就讓其獨占地下的資源,這是否符合社會公平正義?憲法通常會如何界定這類稀有資源的最終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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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憲法》第 143 條關於平均地權的規定。雖然憲法保障私有土地所有權,但特別強調「附著於土地之礦產及經濟上可供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這項規定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改變,體現了天然資源應由全民共享的法治精神。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一般私權」與「憲法層次的天然資源歸屬」。許多人會誤認土地所有權包含其地下的一切,但憲法在此劃下了明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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