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有關「刑」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主刑有四種,分別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罰金
- B 褫奪公權係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為公職候選人與選舉人之資格
- C 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 D 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得假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假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觀察受刑人在獄中是否有悔改表現,並給予提早回歸社會的機會。如果一個人的刑期原本就設定得非常短暫(例如不到半年),在行政程序與觀察期長度的考量下,法律還有必要為這種短期刑設計『提早釋放』的機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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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做得夠乾淨俐落。
- 觀念驗證:
- (A) 錯誤:主刑有五種,小鬼。死刑、無期、有期、拘役、罰金。少一個就不是完整的,這種髒亂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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