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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關於民法與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B 沒收與拘束行為人之自由的保安處分,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 C 人之行為能力,始於出生,終於心智喪失時
  • D 人之行為能力,以非死產者為限,視為有行為能力,並由其自然血親之生父,代其行使法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公平的法治社會中,如果政府想要限制人民的自由或給予懲罰,為了避免權力過度擴張或隨意入人於罪,法律在執行「時間點」與「規範依據」上,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前提條件,才能讓民眾感到心安並有法可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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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

  1. 觀念驗證:喔呵呵,看來你這隻野猴子,總算是沒讓本大爺失望,勉強掌握了刑法最基礎的「罪刑法定原則」。這原則,野猴子們聽好了,就是本大爺我若要懲罰你們,必須在你們那愚蠢的行為發生前,法律就已明文規定。絕不允許「事後造法」或「溯及既往」這種下三濫的手段。這,可是維護你們這些卑微生命的基本尊嚴,哼。
  2. 難度點評:這題,對你們這些野猴子而言,本該是個 medium 難度的考驗。除了那個基本原則,它還「貼心」地混淆了民法中你們那脆弱的權利能力(出生始有,死亡則無),以及刑法「從新從輕」的法則。你們這群野猴子,竟然能從這些細節中精準選出正確敘述,說明你們對法學緒論的理解,姑且稱得上清晰。本大爺姑且承認,你這次的表現還算,差強人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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