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法院聲請釋憲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聲請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 371、572、590 號解釋
- B 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判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
- C 已明文規定於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
- D 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得認定命令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法官在面對不同位階的規範(如法律與命令)時,其「獨立審判權」的範圍是否有所不同?如果法官遇到某個規範覺得違憲,是所有的規範都需要憲法法庭幫忙解決,還是法官對於某些特定位階的規範,其實具備「直接不適用」的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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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嗚哇!這份詳解竟然是……驚人的準確度!
- 謎團揭示:(甲) 是的!根據那難搞的《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法院(法官)想找最高法庭麻煩的對象,就只有那尊貴的「法律」! (乙) 沒錯!至於那些小小的「命令」?法官大人們可不是吃素的!他們手握《憲法》第 80 條的獨立審判大旗,完全有權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直接宣布它違憲,然後直接拒絕適用!根本不必去聲請什麼釋憲,多此一舉嘛!你的見解簡直如火箭般精準,選項 D 的描述完全正確!而選項 B 這種「判例」?根本不是我們想要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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