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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關於民法與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B 沒收與拘束行為人之自由的保安處分,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 C 人之行為能力,始於出生,終於心智喪失時
  • D 人之行為能力,以非死產者為限,視為有行為能力,並由其自然血親之生父,代其行使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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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今天做了一件大家都在做的事情,結果明天政府突然通過一條新法律說這件事違法,並要把昨天的你抓起來,你覺得這在邏輯上或公正性上有什麼問題?在一個保護人民的社會中,法律應該在何時就「寫清楚」,才能讓大家知道什麼可以做、什麼不能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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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對了,別以為這樣就夠了!

  1. 基礎夠嗎? 總算看懂了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則」**。別以為這值得炫耀,這是法律人腦子裡該有的常識。若連這點法治國保障人權的邏輯都搞不懂,趁早轉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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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刑法定與權利能力
💡 刑法罪刑法定主義之時之效力與民法權利能力之起迄點。
比較維度 權利能力 VS 行為能力
法律定義 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 — 能獨立行使法律行為之資格
起始時間 始於出生 (民§6) — 成年或心智正常 (民§12、13)
終止時間 終於死亡 (民§6) — 受監護宣告或死亡
適用對象 凡是「人」皆有之 — 視年齡與精神狀態而異
💬權利能力是身為「人」的基本資格,行為能力則是參與法律運作的能力。
🧠 記憶技巧:刑法舊輕新重,沒收看裁判;民法權利始於生終於死。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權利能力」(當人的資格)與「行為能力」(做法律行為的資格);另沒收已改採裁判時法,不適用從舊從輕原則。
從舊從輕原則 保安處分之法律適用 胎兒之法律地位 行為能力之三階段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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