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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80 條審判獨立所適用之對象?
  • A 行政法院法官
  • B 司法院大法官
  • C 檢察官
  • D 懲戒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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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一場訴訟中,哪一種角色的職責是負責「下最終判決」,而哪一種角色的職責是代表國家「提起訴訟」?這兩種角色中,哪一方在行政結構上存在著「上級對下級的指揮監督關係(命令與服從)」,而這與「獨立審判」的特質是否相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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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憲法機關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司法權」的本質有深刻的理解。

  1. 觀念驗證: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此處的「法官」是指在法院中行使審判權的人員。雖然檢察官在性質上屬於廣義的「司法官」,且行使職權時具有高度獨立性,但在行政體系上隸屬於法務部,受「檢察一體」原則與行政監督約束,因此不屬於第 80 條「審判獨立」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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