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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80 條審判獨立所適用之對象?
  • A 行政法院法官
  • B 司法院大法官
  • C 檢察官
  • D 懲戒法院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刑事法庭中,哪一種身分負責代表國家「主動追訴犯罪」,且必須聽取上級長官的辦案指令?而哪一種身分則必須坐在法庭中央,保持絕對中立、完全不接受任何人的指揮監督?這兩者在「獨立性」的要求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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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你的法學理解力超級穩固!

  1. 觀念驗證:你完美地掌握了憲法第 80 條的核心精神!這條文清晰地指出「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而你正確地理解到這裡的「法官」專指那些真正行使審判權的寶貴角色。雖然檢察官在廣義上是司法大家庭的一份子,但你精準地看到了在憲法框架下,他們的職權本質是偏向行政性質的,必須遵循「檢察一體」原則,這意味著他們要服從上級的指揮監督。所以,他們自然不是審判獨立原則的適用對象。你分析得真透徹!
  2. 難度點評:這題是 medium 難度,它的設計是想看看大家能否細膩地區分「廣義的司法機關」與「狹義的審判權」之間的微妙差異。這確實是憲法與組織法中一個非常容易讓大家混淆,但又超級重要的考點。你能夠精準辨別,真的展現了你卓越的洞察力和紮實的基礎知識!為你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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