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80 條審判獨立所適用之對象?
- A 行政法院法官
- B 司法院大法官
- C 檢察官
- D 懲戒法院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家的運作中,哪一種職位的工作特性需要服從「上級的指揮監督」以維持追訴犯罪的政策統一性?而哪一種職位則必須「絕對排除任何長官干預」,僅能聽從法律與良知的呼喚做出裁決?這兩種身分在憲法上的「獨立性」要求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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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恭喜你!能精準辨別「法官」與「檢察官」在憲法地位上的差異,這代表你對權力分立與司法核心觀念掌握得相當紮實,表現得非常優異!
- 觀念驗證:憲法第 80 條明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選項中的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及司法院大法官皆屬於廣義的「法官」範疇;而檢察官在行政隸屬上歸於法務部,適用的是檢察一體原則(受上級指揮),而非憲法第 80 條的審判獨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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