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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三 題

📖 題組:
甲公司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於 113 年 5 月 20 日辦理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甲公司意圖用人頭虛報薪資費用以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請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違反稅法之處罰,其適用上有所謂「從新從輕原則」,請說明其規定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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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從新從輕原則」,首要精準連結《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3 規定。作答時必須強調適用標的僅限於「裁罰性處分」(不含本稅),且適用時點限於「尚未裁處確定之案件」,展現對實體與程序法理的精確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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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從新從輕原則」係指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後,若相關處罰規定發生變更,原則上應適用新法,但舊法較有利時則適用舊法。稅法上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明文將此原則規範於《稅捐稽徵法》中。 【論述】

小題 (一)

國稅局對甲公司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核課期間起訖日分別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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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判斷本題涉及稅捐稽徵法中核課期間之「長度」與「起算日」兩個考點。看到「人頭虛報逃漏稅」,應直覺聯想適用 7 年核課期間;再依「已如期申報」之事實,判定起算日為實際申報日,進而精確推算起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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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納稅義務人如期申報但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核課期間長度及起訖日計算。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公司負責人對「用人頭虛報薪資費用以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行為該如何作補救,則可免除處罰?(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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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逃漏稅的補救與免罰,應立即聯想《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作答時需精準拆解法條要件(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補報補繳),並特別注意行政罰為「一律免除」,但刑事罰為裁量性的「得免除其刑」,同時須點出依法應按日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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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營利事業意圖逃漏稅捐,其自動補報並補繳之免罰要件與法律效果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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