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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請回答下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規定,那些情形視為銷售貨物?(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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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典型的法規記憶與列舉題,測驗考生對於營業稅法中「擬制銷售(視為銷售)」規定的熟悉度。作答時除精確列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的五款情形外,建議於前言點出「視為銷售」的立法目的(如防杜逃漏稅、維持加值稅體系完整),以展現法理深度並獲取更高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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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稅法學理,一般「銷售貨物」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之有償行為。惟為防杜營業人藉由無償移轉、解散或代銷等形式中斷稅網、規避稅負,破壞加值型營業稅進銷項扣抵機制之完整性,我國稅法特設「視為銷售(擬制銷售)」之規定。 【論述】

小題 (二)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6 條規定,該如何課徵營業稅?若買受人為加值型營業人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又該如何課徵營業稅?並說明理由。(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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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跨境電商或外國企業銷售勞務的「逆向課稅機制(Reverse Charge)」。作答時須依《營業稅法》第 36 條分兩層次論述:一是「原則」由買受人報繳(考量稽徵便利與保全),二是「例外」當買受人為加值型營業人且專供應稅使用時免繳(基於進項可扣抵法理,避免先徵後退徒增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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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外商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勞務之「逆向課稅機制」適用,以及加值型營業人購進該勞務之免繳例外與法理依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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