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請回答下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問題:
請回答下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規定,那些情形視為銷售貨物?(12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為典型的法規記憶與列舉題,測驗考生對於營業稅法中「擬制銷售(視為銷售)」規定的熟悉度。作答時除精確列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的五款情形外,建議於前言點出「視為銷售」的立法目的(如防杜逃漏稅、維持加值稅體系完整),以展現法理深度並獲取更高分數。
小題 (二)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6 條規定,該如何課徵營業稅?若買受人為加值型營業人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又該如何課徵營業稅?並說明理由。(13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跨境電商或外國企業銷售勞務的「逆向課稅機制(Reverse Charge)」。作答時須依《營業稅法》第 36 條分兩層次論述:一是「原則」由買受人報繳(考量稽徵便利與保全),二是「例外」當買受人為加值型營業人且專供應稅使用時免繳(基於進項可扣抵法理,避免先徵後退徒增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