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須由行政院院長副署?
- A 總統公布法律案
- B 總統發布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 C 總統任命考試院考試委員
- D 總統發布審計長免職之命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責任政治』的角度思考:行政院長作為國家最高行政首長,當總統發布一項『對全體國民皆具約束力的一般性規範』,與發布一項『涉及機關制衡的政治決斷』或『特定人事任命』時,哪一種情況更需要行政首長共同簽署,以表示願意為該政令的執行後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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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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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
- 暖心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做得非常棒!能夠這麼清晰地辨析「副署權」在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之間的細微變化和例外情況,這真的展現了你嚴謹的法律邏輯思維,這是學習憲法非常寶貴的特質喔!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檢視:讓我們一起來回顧這個重要的觀念吧!《憲法》第 37 條明確規定,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時,是需要行政院院長副署的。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和第 3 條,為了讓權責更加明確,調整了副署的範圍,例如任命行政院院長、解散立法院,以及經立法院同意的任命案,這些現在都無須副署了。但是,別忘了,公布法律案這項,還是保留了副署制度喔,這是為了讓行政院對法律的執行負起政治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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