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須由行政院院長副署?
- A 總統公布法律案
- B 總統發布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 C 總統任命考試院考試委員
- D 總統發布審計長免職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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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體制下,『副署』的目的是為了讓行政首長為總統的行為負擔政治責任。那麼,當總統行使某些具有『獨立性』或『涉及立法院同意權』的權力時,為什麼在法理上可能就不再需要行政院長的簽署確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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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根據《憲法》第 37 條,總統公布法律及發布命令,原則上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雖然《增修條文》第 2 條限縮了副署權(例如:任命行政院院長、解散立法院、經立法院同意之任命案等不需副署),但一般法律案的公布仍維持副署制度,以貫徹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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