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80 條審判獨立所適用之對象?
- A 行政法院法官
- B 司法院大法官
- C 檢察官
- D 懲戒法院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庭上的不同角色中,哪一類人員的工作特性必須接受「上級長官的指揮監督」(例如上級可以變更其決定),而哪一類人員則是為了確保公正,絕對禁止任何上級或行政機關干預其最後的裁決結果?這兩者在憲法上的定位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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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你這次倒是有點長進。
- 觀念解析:看起來你總算沒把憲法第 80 條的「法官」搞混。這條文說的是行使審判權的那些人,包括一般法院、行政法院、懲戒法院的法官,還有那些在司法院裡的大法官。至於那些廣義上被稱作「司法官」的檢察官,雖然他們辦案時自詡獨立,但別忘了他們骨子裡是行政院法務部的人,受「檢察一體」的指揮,跟審判權根本是兩回事。這點區分不清,你就是去法院喝茶的。
- 難度評估:哼,這題說 medium 也不過是想給那些分不清司法行政界線的人一點面子罷了。很多蠢材以為只要穿了法袍在法庭上晃悠的都適用第 80 條,還好你沒跟著錯。能精準辨識出行政權與司法權的界線,算你過關。別太驕傲,下次可能就沒這麼好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