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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regular_essay 113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一 題

外國人甲依法受僱於臺工作。嗣甲某日下班後飲用啤酒,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遭警攔查,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1.27 毫克(1.27 mg/L)。甲因前開行為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法院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 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 1 日。勞動部認為甲酒後騎電動自行車已罔顧法律禁止規範,侵害他人權益,置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於不顧,其所為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外國人在臺工作不得有妨礙社會安定之立法意旨,核屬情節重大,而依同法第 73 條第 6 款、第 74 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6 條第 2 款、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等規定,發函廢止聘僱許可,且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責令雇主乙應於文到後 14 日內為甲辦理手續使其出國。試問,勞動部僅以甲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即認其違反法令行為情節重大,撤銷聘僱許可,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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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本題應先確認外國人酒駕遭法院判刑,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廢止聘僱許可的合法性。重點在於行政機關對於「情節重大」此一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判斷,是否能僅以「刑事有罪判決確定」為唯一依據,應考量實務見解(如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探討判斷瑕疵與違反比例原則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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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勞動部僅以外國人酒駕遭刑事有罪判決確定,即認定構成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而廢止其聘僱許可,是否合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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