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icial_immigration_senior_essay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依據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受理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時,得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面談。同時為保障外國人之權益,面談於經查驗許可入國(境)後進行者,外國人於接受面談時,得委任律師在場。試說明在此情況下許可律師在場及其限制或禁止之相關規定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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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入出國及移民法》中有關面談程序的權利保障與限制。考生應點出母法第65條對於外國人面談時委任律師在場權之明文規定,並詳細論述行政機關在何種法定事由(如防礙機密、影響程序或串證)下,得行使限制或禁止律師在場的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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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申請人面談時委任律師在場權利,以及行政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其在場之法定事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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