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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senior_essay 113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甲為車號 XXX-123 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之所有人,經查系爭車輛於 110 年 1 月 18 日 10 時許,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發生闖紅燈之事實,案經該市警察局(下稱原處分機關)以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逕行舉發。甲收受舉發通知單後,向借用系爭車輛之友人乙抗議。乙遂向原處分機關主張其為系爭車輛之實際駕駛人,不應舉發甲,且其於系爭路口並無闖紅燈情事等語,遂於甲被舉發後之 10 日內提起訴願。請問訴願機關對於乙所提起之訴願應如何處理?(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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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交通違規裁決事件的救濟途徑,以及訴願程序的當事人適格與訴願審查決定之種類。看到交通違規案件,首先想到不適用訴願程序,應直接提行政訴訟。其次,觀察提起訴願的主體「乙」是否為處分相對人或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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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交通裁決事件之救濟途徑是否適用訴願程序,以及非受舉發人提起訴願之當事人適格問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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