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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3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與朋友飲酒作樂數小時後開車離去,但因酒後精神恍惚導致車輛失控撞毀停在路邊A的機車,甲心虛逃離。隔天A報警,警察乙調閱監視器畫面過濾出可能是甲肇事,乃通知甲至警局約談,甲在警詢中坦承係其酒駕撞毀A車,警察乙誤以為甲既然認罪,即屬公共危險罪之「現行犯」,乃當場將甲依現行犯予以逮捕並上銬,但事實上甲此種情形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現行犯要件。試問本案中甲、乙可能應負之刑責。(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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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多名行為人,需分別討論甲的肇事逃逸、酒駕、毀損及乙的違法逮捕行為。針對甲,應依三階層論分析其酒駕、肇事逃逸及毀損罪責;針對乙,則需探討其逮捕行為是否構成妨害自由、濫權逮捕等罪,並釐清刑事訴訟法上現行犯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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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案中甲的行為是否構成肇事逃逸、公共危險及毀損罪,以及警察乙違法逮捕的刑責。 【解析】 壹、甲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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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駕肇逃與違法逮捕
💡 釐清酒駕物損之刑責,並辨析現行犯逮捕之程序合法性與濫權罪。
  • 刑法185-4肇逃罪以致人死傷為要件,僅造成物損不構成該罪(實務見解)。
  • 刑法354條毀損罪不處罰過失,酒駕撞物若無毀損故意,不成立本罪。
  • 刑訴法88條現行犯須具備時空緊密性,隔日約談認罪非現行犯,逮捕非法。
  • 公務員非法逮捕罪(刑法303)須具濫權故意,且無刑法21條阻卻違法。
🧠 記憶技巧:肇逃死傷是前提,毀損故意別忘記,現行逮捕重時空,濫權刑法三零三。
⚠️ 常見陷阱:忽略肇事逃逸罪須以人身傷亡為前提;誤將過失毀損機車論以故意毀損罪。
準現行犯要件 抽象危險罪 過失毀損之民事責任 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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