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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13年 [公職護理師]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基於對原住民於山地開墾,且長期間耕作、居住等使用現狀之尊重,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第 6 項授權所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下稱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乃規定,凡原住民符合該條項所定 3 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向原住民保留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甲於 109 年 11 月間依據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之規定,向乙鄉公所申請無償取得國有原住民保留地 A 地之土地所有權。經乙鄉公所初審結果認定甲並不符合該款要件後,即依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之「二(一)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之流程說明,逕以 A 函駁回甲之申請,而未再報請縣政府核定。甲不服 A 函提起訴願後,經縣政府予以駁回。請附具理由說明 A 函之性質,以及甲對於 A 函應提起何等類型之行政訴訟以為權利救濟。(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3 項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 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之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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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拆解兩大核心:一是判斷鄉公所未報請上級核定即逕行駁回的『A函』是否具備行政處分之效力(依據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實質認定原則);二是針對『依法申請案件遭駁回』,為達成取得所有權的最終目的,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5條的課予義務訴訟,而非單純的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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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鄉公所未經上級核定逕行駁回申請之A函是否為行政處分?人民依法申請案件遭駁回時,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解析】 壹、A 函之性質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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