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護理師] 基本護理學
第 4 題
依據109年修訂之護理人員法,護理人員因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處所時,應於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於規定時間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若違反其規定者得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 A 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B 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C 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D 4,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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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本題的核心概念在於掌握醫事法規中「行政罰」的裁罰基準。請回想或查閱《護理人員法》第 33 條,針對違反第 11 條第 1 項關於停業、歇業或變更處所等「程序性異動申報」義務時,法律所設定的罰鍰級距為何?這類輕微的程序違規,其最低與最高罰鍰額度通常呈現幾倍的比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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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護理法規中關於「執業異動」的行政責任有著紮實的記憶。在實務與國考觀點中,這類涉及法律責任的金額判定是相對瑣碎但極其重要的基礎知識。
護理人員法的裁罰規範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護理人員若發生停業(suspension)或歇業(cessation)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針對違反此規定的行為,《護理人員法》第 39 條明文規定,將處以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罰鍰。至於題目中提到的復業或變更執業處所,則依同法第 11 條第 3 項準用執業登記之相關規定;《護理人員法》第 39 條僅明定違反第 11 條第 1 項者處以相同區間之罰鍰,不能據此條斷言第 11 條第 3 項亦適用相同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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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執業異動罰則
💡 執業異動未於30日內報備,處3千至3萬罰鍰。
| 比較維度 | 執業異動報備 (第11條) | VS | 執業登記/更新 (第8條) |
|---|---|---|---|
| 涉及行為 | 停歇復業、變更處所 | — | 取得執照後執業登記 |
| 報備時限 | 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 | — | 執業前辦理 |
| 違反罰鍰 | 3,000 ~ 30,000 元 | — | 6,000 ~ 30,000 元 |
💬異動報備罰鍰從3千起跳,未辦登記執業則從6千起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