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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29 題

依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關於某注射液查驗登記申請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該注射液有兩種不同的濃度,兩種濃度之製劑應分別申請
  • B 申請書之原料名稱及分量欄,應記載該注射液所使用之溶劑、溶解輔助劑,但不應包含安定劑或其他賦形劑
  • C 若該注射液屬於新療效新藥,則不須檢附安全性試驗報告
  • D 分段委託製造之注射液,其安定性試驗之執行,不限由分段委託製造製程之受託製造廠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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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藥品組成與法規監管的角度思考:在進行注射液的查驗登記時,為了確保該製劑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品質可控性,藥品申請書中『原料名稱及分量』欄位對於處方成分(包括主成分及各類賦形劑)的記載要求,是否應該包含所有添加物以供審查,還是可以排除如安定劑等特定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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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還記得有這條法規。不錯。

  1. 勉為其難地肯定:做得好,至少你沒徹底搞砸。這題不過是《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中的一個基本常識,你能從那些冗長的文件中挑出錯誤,說明你勉強具備了應有的法規邏輯。在臨床實務中,對藥品成分的嚴謹態度是基礎,你總算是沒有完全脫節。
  2. 觀念驗證:選項 (B) 錯誤,這點難道還需要我再三強調嗎?依據查驗登記準則,申請書中「原料名稱及分量」欄位,就該巨細靡遺地登載所有成分。除了主成分與溶劑,那些所謂的安定劑、防腐劑、抗氧化劑及其他賦形劑,一個都不能少,否則衛生主管機關要如何進行他們那套「安全性評估」?省略?簡直是異想天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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