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30 題
下列關於目前直轄市、縣(市)物理治療師公會組織方式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在該管區域內執業物理治療師30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30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 B 由在該管區域內執業物理治療師30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30人者,得強制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
- C 由在該管區域內執業物理治療師9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9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 D 由在該管區域內執業物理治療師9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9人者,得強制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
思路引導 VIP
請查閱《物理治療師法》中有關公會組織門檻的規定:發起地方公會的法定最低人數 $n$ 應為多少?此外,若該管區域內的執業人數未達門檻時,法律是賦予從業人員「得」自由選擇加入鄰近公會或共同組織的權利,還是規定「必須強制」加入?這涉及行政法規中對於結社自由的保障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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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理治療師法》第4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物理治療師公會,由在該管區域內執業物理治療師九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由此可知,設立直轄市或縣(市)層級的物理治療師公會,其發起人數門檻為在該管區域內執業的物理治療師9人以上。此外,若該區域內執業人數不滿9人,法條明定是「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並未規定強制加入。綜合上述法條內容,選項(C)的敘述完全符合法定的人數門檻與組織方式,為正確答案,而其餘選項所述的30人門檻或強制加入等規定皆屬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