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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3年 [地政]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土地利用

第 二 題

📖 題組:
有關土地之利用,請回答下列問題:(2 題,共 16 分) (一)農業用地是否可設定地上權?(5 分) (二)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用途有哪些(7 分)?有何限制及義務(4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用途有哪些(7 分)?有何限制及義務(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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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用途種類,並說明建築限制與拆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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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臨時建築之用途(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4條): (1) 臨時建築物。 (2) 臨時建築之附屬設施。

小題 (一)

農業用地是否可設定地上權?(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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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物權編規定,探討農業用地設定地上權與農育權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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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規定,普通地上權係指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民法第832條)。農育權則指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民法第850條之1第1項)。是農育權係以農林漁牧及種植、保育等農業利用為內容,其設定並不以支付地租為要件(得為有償或無償設定)。 農業用地之主要用途為農林漁牧等農業使用,如以農作、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等農業利用為目的,本應設定「農育權」較為妥適。惟地上權係以在土地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故若於農業用地上擬設定「地上權」,須其目的符合農業用地容許作建築物或工作物之使用(例如農舍、農業設施等),且不違反農地管制相關法規者,方得為之。 綜上,農業用地在符合相關農地管制法規之前提下,非不得設定地上權;惟若係以農業利用(農作、養殖、畜牧、種植竹木、保育等)為目的者,實務上應以設定農育權為原則。

📜 參考法條

民法第832條 民法第850-1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4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9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11條
📝 公設保留地臨時建築
💡 公設保留地臨時建築之用途、結構限制與無償拆除義務。

🔗 公設保留地臨時建築權利義務鏈

  1. 1 容許使用 — 依規定用途申請臨時建築,滿足土地過渡期利用。
  2. 2 構造限制 — 限用木造、磚造或鋼架等易拆構造,嚴控層數高度。
  3. 3 通知拆除 — 政府欲興辦公共設施時,發布限期拆除通知。
  4. 4 回復原狀 — 所有人負自行拆除義務,無權請求拆遷補償費。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農業用地設定地上權需以「農作、畜牧、養殖、林業」為目的。
🧠 記憶技巧:用途廣、易拆除、限二層、沒錢領(無補償)。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政府徵收開闢時,對臨時建築物仍需發放補償金。
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 農業用地設定地上權限制 受益者負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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