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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3年 [建築] 營建法規與實務、建築計畫與設計

第 二 題

依建築法第 31條規定,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書應載明哪些事項(7分)?若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如有何種情事,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4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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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建築法》第 31 條關於申請書應載明事項,以及第 55 條(或相關變更申報規定)起造人領得執照後應備案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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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建築法》第 31 條規定,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起造人之姓名、年齡、住址。起造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2) 設計人之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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