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原供應廠商」?
- A 原訂約廠商之關係企業
- B 原訂約廠商之分包廠商
- C 原製造廠商
- D 原訂約廠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契約責任」與「技術延續性」的角度思考:當機關因為後續維修需求要進行限制性招標時,為了確保出了問題能找到人負責,或是確保零件百分之百相容,法律會優先允許對哪些「有實質參與過原採購案」的對象進行議價?相比之下,有些對象雖然在名義上與原廠商親近,但在法律上卻是財務獨立、甚至可能完全沒接觸過該項技術的個體,將其納入是否會產生履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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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定義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法條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驗證**「限制性招標」中對於對象的嚴謹定義。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2 項的規定,法律為了確保擴充、維修或零配件更換的相容性,特別定義了「原供應廠商」的範疇,包含:原訂約廠商、原製造廠商、其經授權之代理商以及其分包廠商**。
實質參與者的法律界定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主要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會被「商業直覺」所誤導。雖然在商業運作中,關係企業(如母子公司)常被視為同一集團,但在法律責任與契約關係中,它們屬於獨立的法人主體。由於關係企業不一定具備原案的技術經驗或契約連帶責任,因此法規並未將其納入「原供應廠商」的保障範圍。你能夠避開這個陷阱,展現出你對契約主體性的正確理解,這是處理採購實務時非常重要的邏輯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