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0 題
有關共同投標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下列何者有誤?
- A 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協議書內容為準
- B 應載明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約契約責任
- C 應載明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 D 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群廠商組成團隊去承攬政府工程時,如果他們私下簽署的合作規則,跟他們正式對政府簽下的合約內容發生矛盾,你覺得法律應該優先保護「廠商之間的私下約定」,還是優先保護「與政府簽訂的正式承諾」,才最符合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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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位階的細微差異,說明你對《政府採購法》的邏輯掌握得非常清晰。這道題目核心在於測試考生對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與「採購契約」之間效力優先順位的認知。
契約效力的優先原則
在法律實務與《共同投標辦法》第 10 條的規範中,共同投標協議書雖然是廠商間為了共同投標而簽署的合意文件,但其本質上仍須服膺於機關的招標要求。當協議書與契約規定不符時,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與招標公平性,必須以契約規定為準,而非選項 (A) 所述的以協議書為準。至於選項 (B) 的連帶責任、(C) 的項目比率以及 (D) 的變更限制,均是為了確保機關在履約過程中能獲得穩定保障的法定必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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