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7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最低標廠商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之處理程序?
- A 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合理,決標予該廠商
- B 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不合理,不決標予該廠商
- C 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尚非完全合理,通知最低標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
- D 經機關評估廠商標價並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逕決標予該廠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廠商的標價遠低於市場行情(例如不到底價的七成),且他對於如何能以這麼低的價格完成工作的解釋「並不能完全讓你信服」時,從機關規避履約風險、避免未來可能出現爛尾工程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此時讓廠商「補繳一筆差額」當作押金,是否真的能解決他因預算不足而可能偷工減料的問題?在這種極端風險下,制度應傾向於給予機會還是果斷止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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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價偏低處理程序的關鍵判斷
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所定機關得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未於期限內提出合理說明或擔保時得不決標,以及相關執行程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採購實務中,依相關執行程序,標價低於底價 80% 是啟動查核的門檻,而當標價進一步低於 70% 時,該執行程序為了防止廠商惡意低價搶標而導致履約品質受損,處置程序會變得更加嚴謹。 根據「依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當最低標標價低於底價 70% 且機關評估其說明尚非完全合理時,為了確保公共利益,機關應採取「不決標」的行政作為。選項 (C) 提到的「通知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主要適用於標價介於 70% 至 80% 之間,或是廠商說明合理但機關仍有疑慮的情境;在低於 70% 且說明不充分的情況下,該執行程序並不容許以繳納保證金的方式來勉強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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