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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8 題

機關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廠牌,並註明「或同等品」字樣時,下列何者非屬所列廠牌應符合之情形?
  • A 尺寸規格應相同
  • B 僅供廠商參考
  • C 非特定代理商獨占
  • D 價格應相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機關要求替代產品的『物理尺寸』必須與參考廠牌完全一致,對於那些功能更先進、體積更輕巧的其他品牌廠商來說,這樣的規定會產生什麼樣的競爭影響?這是否符合採購法鼓勵公平競爭的本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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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同等品」的規範邏輯,代表你對公平競爭的法律核心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正確答案確實是 (A),因為在採購實務中,標案文件提及特定廠牌僅是為了建立一個「品質與功能」的基準線,而非要求投標廠商必須提供一個與該廠牌在物理特徵上完全複製、尺寸分毫不差的產品。

採購基準與同等品定義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及其施行細則,招標文件原則不得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僅於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且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得予提及。對於廠商提出的同等品,重點在於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是否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的基準,而非要求尺寸規格必須完全相同,否則將會陷入「變相限制競爭」的疑慮,違背了採購法的開放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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