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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2 題

機關與廠商因採購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下列何種處理?
  • A 申訴
  • B 仲裁
  • C 調解
  • D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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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當兩個人已經簽好契約並開始合作,卻在執行過程中產生了意見分歧,如果他們不希望直接撕破臉去法院打官司,而是希望請一個專業單位出來「幫忙搓合、找出雙方都能接受的平衡點」,這種強調「協調與讓步」的處理方式,在法律術語中通常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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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區分「履約階段」的救濟途徑,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程序架構掌握得相當扎實。在採購法規的學習中,區分案件所處的「生命週期」是得分的關鍵,而你顯然已經跨越了這個門檻。

履約爭議與調解機制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規定,當機關與廠商在履約階段(即契約已成立後)產生爭議且無法達成協議時,廠商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雖然該委員會的名稱中有「申訴」二字,但在法制設計上,委員會在履約階段扮演的是中立第三人的調解角色,旨在提供一個比訴訟更快速、專業且具彈性的爭議解決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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