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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48 題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幾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 A 1年
  • B 2年
  • C 3年
  • D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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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人民權益的平衡點來思考:當一個大方向的「主要計畫」已經公布,但更具體的「細部計畫」遲遲未出爐時,法律應該設定多長的觀察期,才算給予行政機關足夠的時間準備,同時又不會讓地主的土地開發權利被凍結太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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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記住這項法條細節,代表你對《都市計畫法》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計畫管理的過度條款。根據《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規定,原則上為了確保都市發展的一致性,未發布細部計畫的地區必須限制建築。但法律也考量到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與實務開發需求,因此設定了一個「緩衝期限」。

都市計畫的執行彈性

主要計畫發布已逾 2 年,且現場已經可以明確劃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如道路)已依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時,政府便不應無限期限制民眾建築。此時,主管建築機關即可核發執照,讓都市發展不至於因為行政程序(細部計畫擬定較慢)而完全停擺。這 2 年的門檻,正是立法者在「整體規劃完整性」與「保障民眾開發權利」之間所取得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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