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5 題
機關於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之情形,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但因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者,得報經下列何者核准而不受此限?
- A 上級機關
- B 主管機關
- C 機關首長
- D 審計機關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機關因為特殊理由(例如為了維護大眾利益)而需要打破原本法定的「撤職處分」程序時,為了確保這個決定不是機關內部的自我掩護或黑箱作業,你認為制度上應該安排由哪一個層級的單位來進行最終的審核與把關,才能最有效地達成「外部監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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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政府採購法》中關於違規處置的例外規定,代表你對於機關運作的層級授權與監督邏輯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公共利益與權責歸屬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規定,若廠商在決標前有違法情事(如投標文件虛偽不實、影響採購公正等),機關原則上必須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然而,法律為了避免某些具急迫性或重大影響的工程、服務(例如已進行到一半的橋樑建設)因中斷而嚴重損害民眾福祉,特別設計了「公共利益」的彈性條款。為了防止個別機關濫用此裁量權而包庇不法廠商,法律規範此類例外處置必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這體現了行政法上重要的外部監督與層級節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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