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3 題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9條招標文件得免標示開標之時間及地點?
- A 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 B 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者
- C 最有利標
- D 軍事機密採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什麼樣的採購情境下,若要求主辦單位「必須在招標公告時就鐵口直斷開標的時間地點」,反而會造成作業上的困難,甚至是對國家安全產生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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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發現你選了 (D) 軍事機密採購,這代表你可能對於「行政透明」與「特殊例外」的關聯產生了些許誤解。在法條設計中,涉及國家安全或軍事機密的採購,為了防範資訊外洩,確實是屬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中明確規定的「得免標示開標時間地點」之例外。因此,(D) 選項本身是符合法律豁免規範的。
釐清程序與決標原則的差異
我們來重新梳理正確思路。根據《施行細則》第 49 條,原則上招標文件必須清楚標示開標資訊,該條列有五款得免標示事由。題目中屬免標示事由者為:第一款為了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的資格審查;第二款為分段開標,且後續階段的時間地點無法預先確定;第四款則是涉及軍事機密或國家安全。至於 (C) 最有利標,它本質上是一種「決標原則」,決定的是如何評選出最優秀的廠商,與開標程序的透明度規範無關,因此它不具備免除標示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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