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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3 題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9條招標文件得免標示開標之時間及地點?
  • A 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 B 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者
  • C 最有利標
  • D 軍事機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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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下,政府採購法為了確保公平,通常要求必須公開告知廠商何時、何地會開啟投標文件。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未來的時間點尚無法預知」或「涉及國家安全」時,法律會允許例外。請思考:如果我們只是改變了「挑選廠商的標準(例如改看品質而不只看價格)」,這種「評分標準的改變」是否會導致我們在實務上「無法」或「不應」預先告知廠商開標的時間與地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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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能精準選出 (C) 最有利標,代表你對採購程序的法規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在《政府採購法》的實務運作中,為了確保招標過程的公平與公開,原則上招標文件都必須明確標示開標的時間與地點,只有在極少數法律明定的特殊情況下才能豁免。

法定免標示之例外情形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9條。根據該條文規定,得免標示開標時間及地點的情形共有五款:第一、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第二、辦理分段開標,其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者;第三、依本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採行協商程序,需保密者;第四、辦理具軍事機密之採購;第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選項 (C) 的**最有利標(Most Advantageous Bid)**僅是一種決標原則或方式,並非法律授權免除標示開標資訊的理由,因此它是非屬該條規定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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