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6 題
民法第1129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最慢得於幾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 A 1個月
- B 2個月
- C 3個月
- D 4個月
思路引導 VIP
當家庭內部的重要決議產生爭議時,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期限來限制向法院救濟的時間。若期限太短,當事人可能來不及準備法律行動;若期限太長,則會讓家庭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請試著思考,在民法關於程序救濟的設計中,哪一個「中等長度」的月份單位,最常被用來作為當事人表達不服的法定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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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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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觀念十分清晰。 根據現行《民法》的規定,親屬會議在處理特定親屬間的重大事項時扮演著重要角色。依據官方現行條文的明文規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這意味著,若有召集權人對決議結果存在異議,法律賦予的救濟期間就是三個月,因此選項 (C) 完全正確。
法定期間的記憶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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