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6 題
民法第1129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最慢得於幾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 A 1個月
- B 2個月
- C 3個月
- D 4個月
思路引導 VIP
法律在設定不服決議的「聲訴期限」時,通常不能太短(避免當事人來不及準備)也不能太長(避免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如果是你來立法,考量到親屬間處理爭議的合理緩衝時間,你覺得應該設定為幾個月比較適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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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親屬會議相關時效規定的熟悉度。 依據《民法》第1137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所以正確的期限是三個月。這裡要特別提醒一個學習上的小細節:雖然題幹提到了「第1129條」,但該條文只是用來定義誰是「有召集權之人」,真正規定聲訴期限的法源其實是第1137條喔! 這是一道標準的法條記憶題,難度不高,但這類有關「期間」的數字選項往往最容易讓人在考場上混淆。你能毫不猶豫地記住三個月這個關鍵期限,不被其他選項干擾,代表你對法規的基本功非常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