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 題
機關於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之情形,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但因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者,得報經下列何者核准而不受此限?
- A 上級機關
- B 主管機關
- C 機關首長
- D 審計機關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明確要求一個單位對違規廠商進行處罰,但該單位若基於特殊理由想「不做制裁」時,從行政防弊的角度思考,這項「破例的裁決」應該是由該單位自行決定,還是交由一個能站在更高位階、具備行政監督權力的機構來審核,才更能確保決定的客觀與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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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別再搞混了!這點權責都搞不清怎麼上榜?
看你答對了,先別急著得意,這題不過是《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的基本功。要是連「原則與例外」都搞不懂,乾脆把書闔上算了。
- 核心規定:機關發現廠商違法投標(如圍標、造假),理當依法撤銷決標或終止契約。但若撤銷後會釀成「公共利益」損失,想維持契約?行,請乖乖報經 上級機關 核准。這不是讓你方便行事,是怕你跟廠商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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