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 題

機關於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之情形,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但因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者,得報經下列何者核准而不受此限?
  • A 上級機關
  • B 主管機關
  • C 機關首長
  • D 審計機關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明確要求一個單位對違規廠商進行處罰,但該單位若基於特殊理由想「不做制裁」時,從行政防弊的角度思考,這項「破例的裁決」應該是由該單位自行決定,還是交由一個能站在更高位階、具備行政監督權力的機構來審核,才更能確保決定的客觀與公正?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別再搞混了!這點權責都搞不清怎麼上榜?

看你答對了,先別急著得意,這題不過是《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的基本功。要是連「原則與例外」都搞不懂,乾脆把書闔上算了。

  1. 核心規定:機關發現廠商違法投標(如圍標、造假),理當依法撤銷決標或終止契約。但若撤銷後會釀成「公共利益」損失,想維持契約?行,請乖乖報經 上級機關 核准。這不是讓你方便行事,是怕你跟廠商勾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法規之實務運作與倫理規範
查看更多「[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