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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第 19 題

第二類及第三類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多少人以下者,得由「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合格之雇主或其代理人擔任其單位的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A 3人
  • B 5人
  • C 10人
  • D 30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在我們的勞動法規(如勞保強制投保門檻)中,通常是以多少人作為區分「極微型單位」與「一般小型單位」的法律分水嶺?這個數字通常就是法規給予行政簡化或彈性措施的基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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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這個選項,代表你對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中,關於事業單位規模與管理人員設置的對應關係掌握得非常紮實。

微型企業的彈性管理標準

根據法規規定,為了兼顧勞工安全與微型企業的經營負擔,針對風險較低、規模極小的第二類及第三類事業單位(如一般零售業、辦公室等),若其勞工人數在 5 人以下,法律允許由雇主或其代理人,在接受「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合格後,直接擔任該單位的管理主管。這項規定大幅減輕了微型企業在尋求外部專業人力上的成本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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