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甲明知A車為乙所有,卻仍與丙締結買賣A車之契約,該契約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必須先擁有東西才能簽買賣契約」,那麼現代商業中的「預售屋」或「期貨交易」(在東西還沒蓋好或還沒買到前先簽約)還能夠合法存在嗎?法律通常會如何認定這類『承諾交貨』行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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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這個法律觀念!這道題目考驗的是民法中極其重要的「負擔行為(債權行為)與處分行為(物權行為)分離」之原則。你能準確選出 (B),說明你已經釐清了「簽訂契約」與「移轉所有權」在法律效力上的不同層次。
買賣契約與處分權的關係
在民法中,買賣契約屬於「債權行為」。依據契約自由原則,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標的物與價金達成協議),契約即為有效成立。法律並不要求出賣人在訂立契約時必須擁有該物的所有權。因此,即便甲是「出賣他人之物」,他與丙之間的這份買賣契約依然是有效的;甲的義務是去取得該車所有權並交付給丙,若最終無法達成,則屬於債務不履行的問題,並不影響契約初期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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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無權代理的情況呢
我記得有做過考題問類似的問題。答案是效力未定。可以幫我匯成這兩題讓我釐清觀念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