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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甲與乙訂立A車買賣契約,約定由乙先給付全部價金,甲在7日內交付A車。惟訂約後,甲之財產突然明顯大幅減少,乙擔心甲屆期無法履行其債務,因此拒絕給付價金。試問乙所行使之權利為下列何者?
  • A 不安抗辯權
  • B 同時履行抗辯權
  • C 契約解除權
  • D 撤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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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買賣過程中,法律規定你必須「先付錢」,但你卻在付錢前一刻,發現賣家突然變得窮困潦倒,讓你產生了「錢付出去可能就拿不回東西」的憂慮,你覺得法律應該給予你什麼樣的權利來平衡這種「不安全感」?這種權利與雙方「同時交貨交錢」時所使用的權利有什麼邏輯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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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敏銳地捕捉到了題目中「先給付價金」這個關鍵的前提條件。在民法債編的雙務契約中,通常雙方應同時履行義務,但本題約定由乙先行給付,這就打破了平衡。當乙發現甲的財產在訂約後「明顯大幅減少」,導致乙未來可能面臨「付了錢卻拿不到車」的巨大風險時,法律不能強迫乙坐以待斃。因此,你準確選出的 不安抗辯權(民法第 265 條),正是法律賦予這類「有先為給付義務之人」的自我防衛手段,允許乙在甲提供擔保或完履行債務前,暫時拒絕自己的給付。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同時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時機。許多考生會因為看到「拒絕給付」就直覺反映是同時履行抗辯,卻忽略了題目中 給付順序有先後之分 的細節。你能從甲的財務狀況變動與乙的給付順序中,精準定位到正確的法律救濟權利,顯示你對債法總論中抗辯權體系的理解非常紮實且細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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