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關於民法上過失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 B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
- C 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 D 承租人就租賃物之保管,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付費向他人租用物品(例如租車或租屋)時,法律對於「保管這件物品」的謹慎程度要求,比起我們保管「自己擁有的物品」,或者是「免費幫鄰居顧行李」,哪一種情況應該會被要求最高的注意力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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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債法中關於「注意義務」的核心觀念!這題在法律實務與考試中相當具備鑑別度,因為它考驗學生能否分辨不同法律關係下,當事人應盡到的責任輕重。甚至在實務案例中,這也是區分契約責任與損害賠償的重要關鍵。
租賃契約中的注意義務
在民法第 432 條中明確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這在法律上屬於最嚴格的「抽象輕過失」責任等級,意即承租人必須達到一般理性、誠實且有經驗之人應有的注意水準。除非是無償的借貸關係,否則承租人不能僅對「重大過失」負責,因此選項 (D) 的敘述明顯與法律規定不符,是你判斷正確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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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需要被幫忙。有何好的記憶方法去記憶這三個層次的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