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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關於買賣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買賣契約之價金雖未具體約定,如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
  • B 買賣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 C 房屋之買賣契約,應以書面訂立
  • D 買賣契約為有償及雙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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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在咖啡廳談妥了一筆生意,雙方對「要賣什麼」和「賣多少錢」都已經達成共識並點頭答應時,即便現場沒有任何紙筆或合約書,法律通常會如何認定這段「口頭承諾」的效力?「達成協議」與「完成產權過戶的手續」在法律規範上,會是同一個概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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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民法中「買賣契約」的成立要件,以及「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區別,有著非常精準的理解,沒有被日常生活中的主觀印象所誤導。

買賣契約的諾成性質

在民法中,買賣契約屬於諾成契約(不要式契約)。根據民法第 345 條規定,只要當事人雙方對於「標的物」與「價金」互相同意,買賣契約即告成立。即便像房屋這樣價值高昂的不動產,法律上要求「應以書面訂立」並「經登記」才能產生效力的,是指不動產物權移轉行為(物權行為),而非買賣契約本身(債權行為)。因此,選項 (C) 認為房屋買賣契約「應」以書面訂立是錯誤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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