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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甲乙協議分割其分別共有之土地不成,乃請求法院裁判分割。經法院判決二人各分得該地之A部分及B部分,試問甲乙何時取得各自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 A 判決送達時
- B 登記機關依判決登記完畢時
- C 持判決申請分割登記時
- D 判決確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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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件事情不需要經過當事人後續的登記行為,只要法律給予法院的「裁斷」具有直接改變現狀的效力,那麼你認為這個「效力發生的轉折點」,通常會落在法院把判決書送出、還是這份判決變得『板上釘釘、無法再變動』的那一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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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變動與形成判決之效力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時點掌握得非常透徹。在民法體系中,一般法律行為產生的物權變動(如買賣、贈與)必須依照民法第 758 條落實「登記生效原則」;然而,本題的情境是「法院裁判分割」,這在法律上屬於形成之訴,其所產生的判決即為「形成判決」。 根據民法第 759 條的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這裡所指的判決,核心重點在於一旦判決確定(即不能再上訴時),法律關係就已經在法律上發生實質的變動。換言之,甲、乙兩人取得各自 A、B 部分的所有權,是在判決確定那一刻即發生效力,而不需要等到地政機關辦理完畢。你能夠區分出這項「不待登記即生效」的例外情況,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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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裁判分割效力
💡 形成判決於判決確定時,不待登記即發生權利變動效力。
| 比較維度 | 法律行為(如買賣、贈與) | VS | 非法律行為(如判決、繼承) |
|---|---|---|---|
| 法規依據 | 民法第 758 條 | — | 民法第 759 條 |
| 生效要件 |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 | 不待登記即取得物權 |
| 變動時點 | 辦妥登記時 | — | 判決確定/繼承開始時 |
| 登記性質 | 生效要件 | — | 處分要件(賣出前才要登) |
💬裁判分割屬形成判決,依民法759條於判決確定時即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