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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者具有獨立的所有權?
  • A 建造於土地上之牆垣
  • B 定著於土地之違章建築
  • C 未與果樹分離之果實
  • D 生長於土地上之牛樟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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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東西在物理構造上已經具備了屋頂和牆壁,並且固定在土地上無法輕易移動,那麼在法律眼中,它應該被視為土地的一部分(像草皮一樣),還是應該被視為一個可以單獨買賣、具有獨立身分的「房屋」呢?這種物理上的獨立性,會因為它有沒有去政府機關登記而改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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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對了這題!這說明你對於民法中「物」的獨立性,以及「定著物」與「成分」的區別掌握得相當精準。

定著物與土地成分的界認

在民法法律體系中,要具有「獨立所有權」,該物必須在法律上被認定為獨立的個體,而非他物的附屬部分。選項 (A) 的牆垣、(C) 的果實與 (D) 的樹木,在尚未與土地或母物分離前,性質上屬於土地的「成分」(構成部分),依照「成分隨主體」的原則,它們並不具備獨立的所有權。然而,(B) 定著於土地之違章建築,雖然在行政管理上可能面臨拆除,但只要它具備足以避風雨的屋頂、支柱與牆壁,且達到足以遮風避雨、供人出入之程度,在民法上即被認定為「定著物」(獨立之不動產),因此能與土地分離,成為獨立的所有權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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