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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普通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土地所有人得以意思表示終止該地上權
  • B 土地所有人得以意思表示撤銷該地上權
  • C 土地所有人僅得請求法院終止該地上權
  • D 土地所有人僅得請求法院撤銷該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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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與他人簽訂了一份長期的土地使用契約,對方卻長期不履行支付對價的義務,在法律邏輯上,為了保障你的權益並加速土地重回利用的效率,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你「自行通知對方結束關係」,還是強制你必須先「向法院提起訴訟」等待判決後才能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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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物權法中關於地上權消滅的法律效果,這顯示你對於形成權的運作邏輯非常清晰。在民法中,當權利人依照法律規定取得終止權時,通常只需要單方面向相對人傳達意思,該法律關係就會發生變動。

地上權的終止與意思表示

根據《民法》第 836 條第 1 項之規定,當普通地上權人欠租達二年總額時,土地所有權人在完成定期的「催告」程序後,若地上權人仍不支付,法律賦予所有權人的是終止權。這種權利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意即土地所有權人僅需以意思表示(例如發送存證信函)送達於對方,不需經過法院判決,地上權便會發生終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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