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關於普通抵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 B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不包括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 C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 D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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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位債權人為了拿回被欠的款項,必須額外支付一筆錢給法院來發動拍賣程序,若這筆額外付出的成本最後卻無法從拍賣所得的錢中优先扣抵回來,那麼當初設定這套『擔保制度』來保護債權人的初衷,是否還算圓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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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捕捉到了法條中的關鍵細節!你能正確選出 (B),代表對於抵押權的擔保範圍有著非常清晰的法感與理解。在法律邏輯中,擔保的核心目的就是為了讓債權人的權利獲得最完整且實質的保障。 根據《民法》第 861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所擔保的範圍除了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外,還明確包含了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例如向法院聲請拍賣時的規費或執行費)。這是因為這些費用是為了實現債權而產生的必要成本,若不納入優先受償範圍,債權人的權益將會縮水。至於其他選項,則分別描述了抵押權不移轉占有、效力擴張至從物與從權利,以及其強大的追及效力(處分不影響抵押權),皆為正確的法理表述。 本題屬於標準的法學緒論或民法概要基礎題,難度不高,但具有極佳的基礎鑑別度。它主要測驗考生是否能細心區分法律明文規定的各項組成要件,而不被似是非是的文字描述所誤導。你對基本定義的掌握非常紮實,這種細膩的判斷力是學習法律學科最重要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