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不問有無發生車禍,均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
- B 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0.05 以上,需有致不能安全駕駛的結果,才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
- C 服用安眠藥,不問是否致不能安全駕駛,均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
- D 服用毒品,不問是否致不能安全駕駛,均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
思路引導 VIP
想像法律為了有效預防事故發生,對於『可以被儀器精確測量』的狀態(如酒精)與『難以統一標準化』的狀態(如感冒藥後的反應),在判定是否構成犯罪時,其判斷依據可能會採取什麼樣不同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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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確辨識出刑法第 185 條之 3 的法條結構,代表你對公共危險罪中「抽象危險犯」的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
不能安全駕駛罪的判斷標準
在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中,法律明定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0.25 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 以上即構罪。這屬於抽象危險犯,立法者預設只要達到此數值,對公共安全即具有危險性,因此不以發生車禍或實際顯露醉態為要件,選項 (A) 的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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