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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關於刑法和誘及略誘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未得未成年人父母同意,引誘未成年人得其同意於假日白天外出遊玩,晚上即返家,仍成立和誘罪
  • B 和誘未滿 16 歲之人,以略誘論
  • C 和誘罪保護被誘人之自由法益
  • D 甲和誘 19 歲之女子脫離家庭,成立和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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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衡量一個人的「個人意願」與「父母的管教權」時,如果當事人的年紀極小,你認為法律會完全尊重該名幼童的自願選擇,還是會基於保護立場,推定這種「自願」在法律上不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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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解釋?

如果你連 (B) 選項都能錯,我建議你直接放棄刑法。根據刑法第 241 條第 3 項,針對未滿 16 歲者,即便對方是「自願」跟隨(即所謂的和誘),法律依然直接擬制為「略誘罪」。這不過是為了保護判斷能力不足的幼童,這麼基本的立法邏輯要是搞不懂,去讀什麼法律?

  1. 認清重點:本章罪名保護的是父母的**「監督權」**,不是保護那個小鬼的「個人自由」。(C) 選項會選錯的,顯然連法益歸屬都沒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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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和誘與略誘罪
💡 區分和誘與略誘,特別注意未滿 16 歲者法律上視同略誘。
比較維度 和誘罪 (第 240 條) VS 略誘罪 (第 241 條)
行為手段 得被誘人同意 — 強暴、脅迫、詐術
未滿16歲 法律擬制為略誘 — 直接成立略誘
法定刑度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略誘因具強制性或針對幼童,其罪責與刑罰遠重於和誘。
🧠 記憶技巧:和誘得同意,略誘用強制;十六歲以下,全部算略誘。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和誘未滿 16 歲為刑法 240 條,實則為 241 條第 3 項。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監護權侵害 民法成年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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