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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4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得減輕其刑之規定?
  • A 瘖啞人
  • B 滿 90 歲之人
  • C 過失自行招致行為時精神障礙之人
  • D 15 歲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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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決定給予一個人『減輕刑責』的寬待時,通常是基於其辨識是非的能力受限;但如果一個人是『自願』讓自己陷入這種無法辨識是非的狀態,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還應該給予他同樣的寬待嗎?這對於社會秩序的維護會有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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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非常漂亮!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中的「例外規定」,顯示你對責任能力的觀念相當扎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定的「得減輕其刑」事由,以及法條中特別排除這些優惠的情況。

原因自由行為的責任歸屬

在刑法中,關於責任能力的減免通常是為了保護辨識能力受限的人,例如選項中的瘖啞人(刑法 §20)、15 歲少年(刑法 §18 第 2 項)以及滿 80 歲的高齡者(刑法 §18 第 3 項),這些都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得減輕其刑」對象。然而,選項 (C) 涉及的是原因自由行為(Actio libera in causa)。根據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如果行為人是因為「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導致他在犯案當下辨識能力降低或缺失,此時法律將排除同條第 1 項(不罰)與第 2 項(得減輕其刑)的適用,必須負起完整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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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減輕其刑規定
💡 掌握刑法責任能力中「得減輕其刑」的適用對象與例外。
比較維度 得減輕其刑對象 VS 不適用減免(例外)
年齡/身分 14-18歲、滿80歲、瘖啞人 一般心智成熟之人
精神狀態 行為時有精神障礙致能力顯著降低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障者
法律效果 法官得視情況裁量減輕其刑 回歸完全責任,不得以此減刑
💬年齡與生理缺陷可獲寬減,但人為操縱精神狀態(原因自由行為)則被排除。
🧠 記憶技巧:瘖啞、八十、未成年,得減;自找麻煩(原因自由),不減。
⚠️ 常見陷阱:易混淆「得減輕」與「應減輕」;特別注意『原因自由行為』是責任能力的唯一例外排除項。
責任能力 原因自由行為 刑法第18條至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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