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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7 題

有關刑法易科罰金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犯最重本刑為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得易科罰金
  • B 犯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易科罰金
  • C 易科罰金得以新臺幣 1 千元、2 千元或 3 千元折算 1 日
  • D 若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則不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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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何要設計「易科罰金」制度?如果一個罪名的法定刑度已經相當嚴重(例如屬於中重度犯罪),法律是否仍會為了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害,而輕易允許受刑人以金錢折算來免除入監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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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避開了法律條文中的數字陷阱,正確選出了錯誤的描述!這代表你對於《刑法》第 41 條有關易科罰金的聲請要件,已經具備非常扎實且精確的理解。

易科罰金的法定門檻

在法律規範中,易科罰金的核心目的在於避免「短期自由刑」導致受刑人染上獄中惡習或與社會脫節。為了落實此目的,法律設下了嚴格的雙重門檻:首先,受刑人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必須是在 5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其次,法院宣告的刑期必須為 6 個月以下。選項 (A) 將最重本刑門檻誤植為「7 年以下」,這與現行法規定明顯不符,也是最常見的混淆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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