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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 題

關於法官之保障,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官終身職保障之規定,旨在維護審判獨立
  • B 法官應本於自己之法律判斷為裁判,不受司法行政機關之指示
  • C 兼任庭長之法官與未兼任庭長之法官,在法律上得享有之權利並無差異
  • D 憲法所保障之身分對象,除職司獨立審判之法官外,亦及於監督司法行政事務之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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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一位法官的「法律判斷權力(審理案件)」與其「行政管理職責(如安排開庭順序或監督行政事務)」,兩者在憲法保障『獨立性』的必要程度上有何不同?如果改變後者,是否會影響到前者對於法治社會的守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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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抓住了這題的關鍵!這代表你對於「法官身分保障」與「司法行政職務」之間的界線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類題目在法學知識中屬於中間偏難的鑑別題,考生往往容易混淆法官的「身分」與其兼任的「行政職」。

法官身分保障與行政職務的區別

憲法第 81 條所保障的對象,核心在於維護審判獨立。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39 號解釋意旨,法官兼任「庭長」其本質屬於司法行政職務(Judicial Administration)。雖然庭長本身必須具備法官身分,但「庭長」這個職位的遴選、連任或免兼,僅涉及行政監督權的運作,並不等同於憲法對法官「職司獨立審判」的身分保障。因此,選項 (D) 認為憲法保障的身分對象也及於行政性質的庭長職務,在法律邏輯上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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