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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2 題

下列何者為法官得不予適用的規範?
  • A 傳染病防治法
  • B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 C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D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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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我國的法律位階中,如果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發現一個由「行政機關」自行訂定的規則,與「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有所牴觸,基於審判獨立的精神,法官是否必須無條件遵守這個層級較低的行政規則?還是有權力根據法律專業做出不同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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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律」與「命令」在司法審判中的位階與效力。根據我國法治原則,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受法律之拘束,因此對於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如選項 A、B)或最高位階的憲法(選項 C),法官並無直接「不予適用」的權力,若認為法律違憲,僅能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法官對行政命令的審查權

然而,選項 (D) 的「管理辦法」性質上屬於行政機關訂定的法規命令。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137 號與第 216 號解釋,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雖然可以引用行政機關的函釋或命令,但若認為該命令與法律抵觸,或其解釋損及人民權利,法官得本於法律見解,逕行拒絕適用。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分辨「聲請解釋」與「不予適用」的對象差異,是法學緒論中極為經典的考點。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有聽過個口訣,叫做規規細辦綱標準,分別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等等,是透過此去辨別D選項之行政命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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