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3 題
關於違憲政黨之解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政黨之目的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違憲
- B 政黨之行為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違憲
- C 政黨之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者違憲
- D 政黨違憲與否,由大法官會議審理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對一個受憲法保障其權利、且代表民意的「政黨」進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散處分,你認為在司法程序上,應該是由一個「議事性質的會議」來決定,還是由一個具備高度專業性與嚴謹訴訟程序的「特定法庭」來裁決更為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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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於我國憲法中關於「政黨違憲解散」的審理機關與實質要件有著非常清晰的掌握。這類題目最容易在組織名稱上混淆考生,而你展現了細膩的觀察力。
政黨違憲的認定要件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5 項的規定,政黨的目的或其行為,若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因此,選項 (A)、(B)、(C) 所描述的狀況,皆符合憲法對於政黨違憲的定義,是正確的法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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