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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6 題

甲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下列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敘述,何者錯誤?
  •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
  • B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應全部同次發行
  • C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
  • D 股份有限公司得採行無票面金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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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家公司預計在未來十年內分三階段擴大廠房,你認為法律會強制它在公司成立的第一天,就必須把未來十年所需的資金全部向股東收齊嗎?如果公司可以根據實際需求分批籌錢,這對公司的資金規劃會有什麼樣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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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破選項 (B) 的敘述錯誤,代表你對公司法中「授權資本制」的運作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容易在法條細節上設下陷阱,你能保持清醒做出判斷,非常不容易。

股份發行的彈性與原則

在法律實務中,我國**《公司法》第 156 條第 4 項明確規定,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這項制度賦予企業極大的營運彈性,讓經營者能視資金需求與市場環境分階段籌集資本,而非必須在設立時一次全部發行。至於其他選項均為現行法規:依據同條第 1 項,公司資本應分為股份,並得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而同條第 3 項則明定公司股份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Preferred shares),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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